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《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16〕1431号)和福建省医保办、卫计委《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闽医保办〔2017〕35号)及宁德市医疗保障管理局《关于印发2017年宁德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》(宁医保局〔2017〕48号)精神,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公立医院改革,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,发挥价格和医保支付的协同效应,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,参照省属医疗机构和三明市公立医院改革情况,并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,从2017年7月1日起,按照中央、省、市的工作要求,对我市县级以上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,发挥价格和医保支付的协同效应,妥善处理参保患者负担、医疗机构发展和医保基金承受力三者之间的关系,实现“医药、价格、医保”三要素的良性循环。制定本方案如下:
一、总体思路
围绕价格机制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,充分发挥医保机构整合优势,我市在2015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基础上,按照“总量控制、结构调整、有升有降、逐步到位”的要求,对全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,妥善处理患者负担、医院发展及医保承受力三者之间的关系,实现“药、价、保”三要素的良性循环。
二、实施方案
从2017年7月1日零时起,我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。未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继续按照《宁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》(宁价费〔2005〕148号)和宁德市医改办等部门《关于印发宁德市公立医院药品、耗材零差率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宁医改办〔2015〕6号)相关规定执行。
三、调整方案
(一)调整门诊及住院诊查费、护理费、检查、检验费等价格。
本次调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费项目102项(含说明项为229项)。其中:
1.调增8项(诊查类5项、护理类3项)
诊查类5项:三甲医院:住院医师门诊诊查费调整为12元,主治医师门诊诊查费调整为12元,副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调整为20元,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调整为25元。住院诊查费调整为17元;三甲以下医院:住院医师门诊诊查费调整为11元,主治医师门诊诊查费调整为11元,副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调整为16元,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调整为20元。住院诊查费调整为15元。
三护理类3项:Ⅰ级护理价格调整为30元,Ⅱ级护理价格调整为20元,Ⅲ级护理价格调整为15元。
2.调减94项(含说明项为221项)
检验类83项(含说明项为185项),主要对肝功能组合、肾功能组合、血脂血糖组合、心肌组合、生化全套及发光类检验等项目进行调整;
检查类11项(含说明项为36项),主要对磁共振、CT等项目进行调整。
(二)调整儿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。根据国家六部委《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》(国卫医发〔2016〕21号)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对6周岁及以下儿童门诊诊查费在这次拟调价格的基础上再调整为:主任医师三甲医院30元/次,三甲以下医院25元/次;副主任医师三甲医院23元/次,三甲以下医院19元/次;主治及以下医师三甲医院15元/次、三甲以下医院14元/次。
四、保障措施
(一)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。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,院长负总责,明确专人具体负责,确保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顺利实施。
(二)、迅速做好相关衔接。在2017年6月30日前根据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,完成系统数据更新、对接前相关准备工作;在2017年6月30日24时前完成数据对接与系统更新,确保7月1日零时起,本方案涉及的项目价格要调整到位。
五、认真做好惠民宣传
加强实施药品、耗材零差率销售改革的政策解读、宣传教育,价格调整后有利于遏制“大处方”、“大检查”问题,有效缓解群众“看病难、看病贵”、营造改革良好社会氛围。将取消药品、耗材加成,实施零差率销售等改革政策张贴在医院醒目位置。加强医院医务人员培训教育,统一思想认识,充分调动医务人员支持改革的积极性,进一步规范用药行为,减轻群众看病用药负担,确保社会和谐稳定。
我们还将通过规范诊疗行为,降低药品、耗材等费用,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,按医院等级的拉开价格差距,引导参保患者根据病情合理就医、合理分流,让常见病、多发病尽可能在基层诊治,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,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,使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功能得到最大发挥。(医保办 刘容晖)